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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解读

来源:白山市民政局 日期: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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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4号)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白山政发〔2014〕6号),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土地供应政策。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依法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前提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相关手续。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根据需求异地安排建设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二、财政投入政策。

  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000元/张;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在国家给予资助的基础上,省级按照1:1配套补贴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建筑面积,给予日间照料中心5至10万元补贴,给予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0至50万元补贴。建立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补贴,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继续实行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政策。加大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要将50%以上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三、税费优惠政策。

  在落实好国家和我省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规定范围内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按标准下限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使用宽带互联网,其安装费、使用费等按70%收取。

  四、投融资政策。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通过创新信贷品种、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和完善担保机制等方式,加大信贷资金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注重发挥现有政策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扶持以及医疗卫生、创业就业等资金投入的合力,通过投入资本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可以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养老基地。鼓励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设施建设。

  五、筹建审批。

  申请开办民办养老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向所在地民政局提交筹建养老机构申请,民政局审查申办人法人是否具备申办养老机构资格、申办注册资金是否与申报规模相符,根据申请内容指定建设地点及面积并下达同意筹建的批复,申请人用民政局同意筹建批复文件办理相关申请及享受优惠政策手续,建设完成后,如符合民办养老机构许可办法规定条件,颁发民办养老机构许可证;如所建设施不符合养老许可规定或改变养老用途,追回享受的优惠,并给予相应处罚。

 

  白山市民政局                    

  2016年8月3日                    




责任编辑:丁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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