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 王立彬)《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共提出15项调控指标,其中6项约束性指标突出了耕地保护与控制用地的核心管理意图。
《纲要》提出土地调控指标包括总量指标、增量指标和效率指标三大类,按指标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两类。国土资源部强调,约束性指标是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在15项指标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等6项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是规划目标的具体化,反映了土地利用规划最核心的管理意图,其意义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突出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在6项约束性指标中有4项指标涉及耕地。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两项总量指标作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明确在目标年必须保有的耕地规模和在任何时点都必须保持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和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是相互关联的指标,体现耕地占补平衡法人责任制的政策要求。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要控制在指标确定的规模以内,不得突破,突出强调各项建设应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二是强调对建设用地的控制。6项指标中3项指标涉及建设用地,分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将城乡建设用地作为约束性指标,一方面强化对包括城镇、独立工矿和农村建设用地在内的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既要满足城乡人口的合理用地,又要从人口与用地关系上保持协调一致,遏制建设用地的低效利用,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控制建设过多占地。另一方面,促进城乡用地的统筹发展,防止城镇化发展带来城镇工矿用地增长的同时,农村建设用地不减反增。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约束性指标强调用地效率方面的引导控制,重点是防止建设用地的低效利用,而不是限制城镇化、工业化对建设用地的正常需求,同时防止规划中夸大城镇人口发展规模而人为增加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土地“闸门”将关紧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 王立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国家进一步强化土地“闸门”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的作用,以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发展。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从我国土地国情出发,明确提出今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转变方式”:一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不仅要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还要通过加强宏观调控,统筹经济社会与土地利用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二是转变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从改进保障科学发展的用地、管地机制入手,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有机结合,激励与约束双管齐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手段,落实共同责任,转变用地方式,促进多方合作,推进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为此,《纲要》在明确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原则同时,提出统筹各业各类用地、强化土地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利用日趋多元化,城乡、行业发展盲目圈地,用地结构比例失调,区域用地恶性竞争,已成为当前土地利用面临的普遍问题,不仅影响土地利用整体效率的提高,还带来城乡矛盾、土地浪费、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必须加强统筹协调,把各行业、各类型、各区域的土地通盘谋划,妥善处理建设与非建设、基础与非基础、城市与农村、生产与生活等用地的关系,着力协调城乡、区域和行业用地的矛盾。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要求,优化用地配置,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阶段,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加大了宏观调控的难度。特别是一些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传统的宏观调控手段效果不理想。国家赋予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职能,就是要利用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政府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有利条件,进一步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今后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将把增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作为一项重要目标,科学把握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时机,充分运用土地政策,并与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战略等紧密配合,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地,保障民生用地,防止区域过度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