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税收征管质量,保证纳税服务质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行实名办税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二、在白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身份信息采集内容:国税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件信息、人像信息、指纹信息以及营业执照、授权方的《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税务代理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
(一)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四、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采集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采集本人身份证件、人脸图像、指纹信息,预留并核实本人有效的移动电话号码;
(二)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采集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采集本人身份证件、人脸图像、指纹和《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信息,预留并核实本人有效的移动电话号码;
(三)税务代理人采集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采集本人身份证件、人脸图像、指纹和代理合同(协议)原件信息,预留并核实本人有效的移动电话号码;
(四)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国税机关采集营业执照原件信息;
(五)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相关信息。
五、实名办税业务流程:
(一)办税服务厅受理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
(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
(三)办税人员身份信息未通过比对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然后再为其办理业务;
(四)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不需再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一)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及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复停业的;
(二)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业务及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复停业的;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四)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简易征收方式认定等涉税事项认定的;
(五)办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税收优惠备案的;
(六)办理财务会计报告报送、重大涉税情况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
(七)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八)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九)其他需实名办理的涉税事项。
七、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八、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纳税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税收风险。
九、从公告施行之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为过渡期,办税人员需在过渡期内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国税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涉税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方可办理涉税事项。
2017年8月1日起,国税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本公告自2017年6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白山市国家税务局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