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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来源:白山市住建局 日期: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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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规范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包括市辖区范围内浑江区、江源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回购等工作。其他县(市)可选择适用市级办法,也可根据实际单独出台管理办法。
  (二)保障群体。工薪收入群体及因城市需要引进人才。
  (三)申请条件。申购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确定1名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取得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应满足在我市无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四)配售流程和封闭管理。通过发布配售公告、组织申购家庭选房、签订购买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来完成配售。在签订合同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均需注明“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字样,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五)退出管理。保障性住房实行回购方式退出保障。购房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因辞职、调离我市等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回购。申请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应满足房屋无相关法律纠纷;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未拆改房屋结构、房屋设施设备无缺失;房屋的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六)日常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出保障。一是违规转让、出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二是擅自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三是改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四是无故闲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1年以上;五是破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六是利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从事违法活动。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并自该家庭退出保障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保障性住房。
 

 

  




责任编辑:张鑫
初审:张鑫    复审:姜锴    终审: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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