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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农(动监)罚〔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7-22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农业农村局

 

白农(动监)罚2022〕1号

当事人:白山市浑江区大江水产品批发行,统一信用代码:92220600MA158B8B8A;经营单位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澳盛冷库院内;经营者:刘大苇男,汉族,1989年6月13日出生住址:白山市浑江区国泰小区。

当事人从省外输入动物产品进入吉林省未经指定通道向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一案,经白山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现查明: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6月13日早8时30分,接到区农业农村局上报线索,在接受当事人刘大苇报检报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双汇食品有限公司输入的3000公斤猪副产品,未经梅河口大湾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入,未加盖报验签章。接到举报后白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兰爱珍(执法证号07060019006)陈强(执法证号07060019023),齐晓红(执法证号07060019038)到现场查看,经过查看,当事人该批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编号为No2125269045,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双汇食品有限公司输入到白山澳盛冷库,检疫证明上无指定通道梅河口大湾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执法人员对检疫证明进行了复印。当事人未经指定通道检查,未取得道口检查签章的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通过公路从省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向输入地省人民政府设置在指定通道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通过水路、航空、铁路从省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驻机构报验”之规定。            

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勘验并收集了相关证据。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了货主刘大苇,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至此,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农(动监)告〔202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白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上述权力,且能深刻认识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及时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从省外输入动物产品进入吉林省未经指定通道向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取得签章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通过公路从省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向输入地省人民政府设置在指定通道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通过水路、航空、铁路从省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驻机构报验”。

依据《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省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有关规定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到最近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吉林省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足以起到惩戒作用。

本机关做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叁件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工商银行八道江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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