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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水务局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
发布时间:2020-06-08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水务局

  白山市水务局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 

    

  一、事项名称: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 

  二、处罚主体:白山市水务局 

  三、设定依据: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城镇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镇饮用水水源的巡查制度,发现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或者转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科学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加强对城镇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做好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监督管理。 

  《白山市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白山市曲家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负责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责任事项(按环节分解):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检查方案。 

  2.检查责任:白山市水务局组织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3.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理,督促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责任事项依据: 

   1.《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一、三十四条  

  2.《白山市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3.《白山市曲家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                           

  4.违反《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6〕4号有关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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