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煤矿30万吨年新建初步设计初审、煤矿技术改造、煤炭资源整合设计审批
项目编码 | 22000-AJ-FW-QT-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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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煤矿30万吨年新建初步设计初审、煤矿技术改造、煤炭资源整合设计审批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准营准办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项目建设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吉能煤炭[2010]64号);《煤矿安全规程》;《关于调整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吉煤行管字[2008]133号);《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矿井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煤安管字[2008]31号)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咨询电话 | 0439-3238277 |
监督电话 | 0439-3225133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一)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新建30万吨/年矿井,在省级发改委核准,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扩建、改建项目在取得所在市(州)发改委核准 (二)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矿井技术改造设计; (三)合法生产矿井“四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附在设计说明书之后; (四)在现生产矿井井田范围外进行技术改造,必须有取得划界后的新采矿许可证;必须有省国土资源厅煤炭资源储量审核备案证明(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审核意见书); (五)在原井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储量核实资料,并附在设计说明书之后; (六)整合改造:取得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整合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矿区划定范围的批复。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批准文件; (八)属地安监局上报初审意见和申请文件; (九)《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要求及其它原因需要论证的矿井技术改造设计要有专家论证意见,并附在说明书之后; (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审批文件附在说明书之后。 |
基本流程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发放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 新建30万吨/年矿井市级审核转报省级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