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00-LY-FW-JL-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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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森林防火表彰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吉政发〔2001〕 39号) 第七条 专项奖励的条件由主办部门在制定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行政奖励工作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主办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二)经批准后行文部署; (三)逐级推荐上报,主办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评审; (四)对拟奖对象中的领导干部,须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上报;对拟奖对象,由主办部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 (五)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林业局 |
承办机构 | 森林防火办公室 |
共同实施部门 | 白山市人社局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它 |
咨询电话 | 3333119 |
监督电话 | 3328749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表彰奖励(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审批表 2、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3、被推选单位或个人的公示证明 |
基本流程 | 1、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分配名额推荐。 2、市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 3、全市森林防火表彰评比委员会审查 。 4、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全省森林防火表彰评比委员会审查。 5、报市政府批准。 6、下发表彰通知。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