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项目编码 | GA-FW-XK-003 |
|---|---|
| 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 项目名称 | 核发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 |
| 项目子项 | |
| 主题分类 | 服务自然人/公共安全 |
| 办理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 |
| 受理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 |
| 承办机构 | 治安警察支队 |
| 共同实施部门 | |
| 办理时限 | 6个工作日 |
| 服务对象 | 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它 |
| 咨询电话 | 0439-3229891 |
| 监督电话 | 0439-3229890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5、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合法生产活动证明。 (二)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1、仓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 3.安全评价机构整改验收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表; 2、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的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本人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及简历表; 6、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至少5名爆破员、2名安全员、2名保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8、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院校和科研、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需提供其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及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离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需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及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 9、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本申请单位为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以下材料: 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 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资料: 1、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2、《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附件4)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4、发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具体名单)的文件。 |
| 基本流程 | 1、申请 2、受理 3、材料审核 4、核准 5、通知许可 |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 备注 |









吉公网安备 220602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