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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核发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

项目编码 GA-FW-XK-003
项目来源 权力清单
项目名称 核发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
项目子项
主题分类 服务自然人/公共安全
办理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
受理单位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
承办机构 治安警察支队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它
咨询电话 0439-3229891
监督电话 0439-322989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申请材料及附件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5、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合法生产活动证明。
(二)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1、仓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
3.安全评价机构整改验收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表;
2、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的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本人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及简历表;
6、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至少5名爆破员、2名安全员、2名保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8、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院校和科研、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需提供其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及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离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需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及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
9、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本申请单位为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以下材料:
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
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资料:
1、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2、《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附件4)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4、发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具体名单)的文件。
基本流程 1、申请 2、受理 3、材料审核 4、核准 5、通知许可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