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GA-FW-XK-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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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机动车登记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自然人/证件办理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承办机构 | 车辆管理所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 |
咨询电话 | 0439-5112779、5112730 |
监督电话 | |
收费标准 | 1、 汽车号牌 100元/副2、 摩托车号牌主任 35元/张3、 挂车号牌 50元/副4、 三轮、低速货车号牌 40元/副5、 机动车临时号牌 5元/张6、 机动车行驶证 15元/本7、机动车登记证书 10元/本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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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1、查验岗交验机动车;2、填写申请表;3、提交相关手续;4、审核合格后选号、交费;5、制、发牌证。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