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GA-FW-XK-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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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自然人/证件办理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承办机构 | 车辆管理所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初次申领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 |
咨询电话 | 0439-5112779、5112730 |
监督电话 | |
收费标准 | 机动车驾驶证 10元/本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基本流程 | 1、填写申请表、体检;2、审核申请材料;3、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4、按规定进行科目一、二、三考试;5、考试合格后,交费、制发驾驶证。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