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GA-FW-XK-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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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自然人/公共安全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 |
承办机构 | 审核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
咨询电话 | 0439-3229890 |
监督电话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申报材料;2、资料审查;3、资料审查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资料审查不合格不予受理); 4、图纸审查;5、图纸审查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查不合格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申报设计变更,变更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基本流程 |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