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GA-FW-XK-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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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自然人/公共安全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 |
承办机构 | 验收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
咨询电话 | 0439-3229890 |
监督电话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基本流程 |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