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GA-FW-XK-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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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自然人/公共安全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 |
承办机构 | 监督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
咨询电话 | 0439-3229890 |
监督电话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基本流程 | 1、提供申报材料;2、资料审查;3、资料审查合格后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 4、现场检查; 5、现场检查合格后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现场检查不合格,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整改后重新申报,复查合格后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