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000-GH-FW-XK-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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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责任清单 |
项目名称 | 城乡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项目子项 |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国土建设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11月23日通过) 第四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需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四十三条:领取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手续,未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规划选址实施分级管理制度。下列建设项目或者开发区选址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审查意见: (一)跨区域的公路、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建设项目; (二)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者升级; (四)需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咨询电话 | 0439-3261002 |
监督电话 | 0439-3261197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市土地部门出具的初步意见。 4、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区域的现状地形图; 4、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选址论证报告; 5、选址平面图4份及电子版光盘(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标明建设项目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图上的具体位置及平面布置图); 6、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 7、如需要委托办理项目规划手续代理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7、特种行业项目应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手续; 8、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须提供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的审批文件; 9、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须提供安全评价审批文件; 10、其他必要材料及图文等。 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及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区域的现状地形图; 4、甲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选址论证报告; 5、如需要委托办理项目规划手续代理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6、其他必要材料及图文等。 |
基本流程 | 1申请人提交报建材料; 2材料齐全窗口受理; 3上报局例会; 4、例会通过后,制证、发证。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