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000-GH-FW-XK-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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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责任清单 |
项目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项目子项 |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主题分类 | 服务自然人/其他;服务法人/国土建设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11月23日通过) 第四十五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建设用地上拟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核准、备案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该地块是否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四十六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该地块是否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五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后,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和法人 |
咨询电话 | 0439-3261002 |
监督电话 | 0439-3261197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书;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5、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 6、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8、乙级以上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图及电子版光盘; 9、特种行业项目应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手续; 10、如需委托办理项目规划手续代理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11、其他应报送的有关材料及图文等。 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项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书;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区域的现状地形图; 5、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6、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图及电子版光盘; 7、其他应报送的有关材料及图文等(发改、工信、水利、林业等) |
基本流程 | 1、 申请人提交报建材料; 2、 材料齐全窗口受理; 3、 上报局例会; 4、例会通过后,制证、发证。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