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000-GH-FW-XK-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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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责任清单 |
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项目子项 | 1、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主题分类 | 服务自然人/其他;服务法人/国土建设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11月23日通过) 第四十九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两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工程的基本情况、规划依据、方案图纸和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五十五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后,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和法人 |
咨询电话 | 0439-3261002 |
监督电话 | 0439-3261197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请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4、市人防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5、市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审查意见 6、市规划局建审科出具的总平面图及施工图建筑部分审查意见单原件 7、由市规划局建审科审查通过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总平面图(附电子版光盘) 8、公示情况告知单(载明无异议)。涉及相关利害人的,须提供相关利害人同意建设的协议要件 9、如有绿地要求,应提供经市规划局建审科出具的绿地设计部分审查意见单原件 10、如需委托办理项目规划手续代理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11、其他应提供的相关图文资料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申请书; 2、 临时土地批准手续; 3、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4、 市规划局建审科出具的总平面图审查意见; 5、 由市规划局建审科审查通过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总平面图(附电子版光盘) 6、 公示情况告知单(载明无异议)。涉及相关利害人的,须提供相关利害人同意建设的协议要件 7、 如需委托办理项目规划手续代理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
基本流程 | 1、 申请人提交报建材料; 2、 材料齐全窗口受理; 3、 上报局例会; 4、例会通过后,制证、发证。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