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000-GH-FW-XK-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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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责任清单 |
项目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项目子项 | 1 、核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核发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主题分类 | 1 、核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核发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11月23日通过) 第五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规划局浑江分局 |
承办机构 | 管理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和法人 |
咨询电话 | 0439-3261002 |
监督电话 | 0439-3261197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书 3、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村委会、乡镇政府同意建设的批准文件; 5、土地部门的初步意见; 6、公示结束通知单(载明无异议),涉及相关利害人的,提供相关利害人同意建设的协议要件; 7、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区域的现状地形图; 8、经市规划局建审科审查通过的由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的规划平面布置图; 9、发改、环保、人防、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如有涉及); 10、如需委托项目规划手续代理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农村村民住宅: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个人住宅)申请表; 2、申请书 3、身份证复印件和常住户籍复印件; 4、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同意建设的批准文件; 5、土地部门意见; 6、拟建房屋平面规划图; 7、乡镇政府确认的拟建房屋公示单; 8、翻建房屋和危旧房屋提供现房照片,如属危旧房屋,须提供农村危旧房屋改造申请表(村委会、街道(镇)、区民政局、区建设局联合签署);如属翻建房屋,须提供产权证明及房屋大修鉴定; 1、 如与邻居伙山或接山,须与邻居签定接山协议; 10、如需委托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手续代理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障、老弱等)须书面委托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相关部门证明。 |
基本流程 | 1、 申请人提交报建材料; 2、 材料齐全窗口受理; 3、 上报局例会; 4、例会通过后,制证、发证。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