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GH-FW-ZR-QT-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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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责任清单 |
项目名称 | 规划条件的给定及变更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国土建设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11月23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用地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基础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规划管理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咨询电话 | 0439-3261059 |
监督电话 | 0439-3261197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提交规划条件书面申请; 2、1:500或1:1000的白山市统一坐标系统(80系统)和统一高程系统现状地形图(标明拟出让地块位置及范围的用地界线,含地下管线分布,并附电子版光盘); 3、提交拟征用地内及周边能表达出现状土地权属范围的土地权属现状图(另附电子版光盘); 4、提交人防部门对拟征用地是否应有人防设施的意见,如有人防设施人防部门应提出具体布置要求; |
基本流程 | 1、 申请人提交报建申请; 2、 材料齐全上报局例会; 3、 例会通过后出具规划条件,送至国土局相关部门。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