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GH-FW-ZR-QT-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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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责任清单 |
项目名称 | 发放《白山市城市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国土建设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11月23日通过)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认可文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规划管理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咨询电话 | 0439-3261006 |
监督电话 | 0439-3261197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申请(1份,盖申请单位公章,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及是否符合规划情况说明); 2、 规划监察支队对该建设项目的规划监察情况说明(是否符合规划批准要求和违法建设情况的说明);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含综合管线规划平面图)、《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 具有相应资质建设工程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 5、 规划批准时要求消防审查的,提供消防审查意见。 6、 规划条件及附图; 7、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8、 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实际建筑面积确认证明,包括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等一览表。 9、 其它需要报送的相关材料。 |
基本流程 | 1、 申请人递交材料; 2、 材料齐全进行现场综合竣工验收; 3、 填写《白山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批表》 4、 发放《白山市城市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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