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GH-FW-ZR-QT-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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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责任清单 |
项目名称 | 测绘资质的审批、发放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准营准办 |
办理依据 | 1、《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1月20日通过,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测绘资质的审查、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测绘单位申请办理测绘资质的申报材料,经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完整后,可由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也可由申请人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测管办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咨询电话 | 0439-3261057 |
监督电话 | 0439-3261197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测绘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7、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8、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9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10、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11、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1、6、10项材料及第4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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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1、 递交申请材料; 2、 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社会公示7天; 3、 向测绘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