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GJ-FW-QT-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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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责任清单 |
项目名称 |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承办机构 | 信贷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咨询电话 | 3283917 |
监督电话 | 3283939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贷款提供材料 依据《白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材料 1、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 2、所购房屋具有完全产权并能进行产权抵押。 3、个人信用良好。 4、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保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5、工资收入证明。 6、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达到法定婚龄以上的单身职工另需提供民政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单身证明(未婚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7、担保人应提供书面承诺和资信证明。保证人必须得到配偶同意,方可履行担保责任。单身者须出具单身证明。 8、购买现房、期房的:需要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白山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的缴费证明。 9、购买二手房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房屋买卖合同》、原产权证复印件及新房产权证,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的首付款证明。 10、装修贷款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11、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承诺书》。 12、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
基本流程 | 一、申请人带所需材料到中心二楼服务大厅。 1.窗口初审,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2.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二、信贷科科长审批。 三.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开具委托贷款划款通知书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