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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企业设立、变更、注册登记

项目编码 22060024-GS-FW-ZR-001
项目来源 责任清单
项目名称 企业设立、变更、注册登记
项目子项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3.外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4.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5.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主题分类 服务自然人/变更设立,服务法人/变更设立
办理依据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受理单位 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企业
咨询电话 0439-3249585
监督电话 0439-322704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申请材料及附件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4.企业住所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8.住所使用证明。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8.企业法人公章。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9.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1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登记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变更公司类型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6.其他有关文件。7.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有关文件。9.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2060024-GS-FW-ZR-00101附页.doc

22060024-GS-FW-ZR-00102附页.doc

22060024-GS-FW-ZR-00103附页.doc

22060024-GS-FW-ZR-00104附页.doc

22060024-GS-FW-ZR-00105附页.doc

基本流程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核(柏洪峰、刁斌、王晓宇、闫文君)核准(唐艳秋、侯晶辉、于永华、)、发照(柏洪峰、刁斌、王晓宇、闫文君)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见22060024-GS-FW-ZR-00101、22060024-GS-FW-ZR-00102、22060024-GS-FW-ZR-00103、22060024-GS-FW-ZR-00104、22060024-GS-FW-ZR-00105附件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