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HB-FW-XK-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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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排污许可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 |
办理依据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
承办机构 | 审批科、总量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咨询电话 | 3226650 |
监督电话 | 3249105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 4、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材料;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环保验收审批表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6、近两年缴纳排污费票据; 7、环保监察部门的环境守法证明或者现场检查记录。 |
基本流程 | 1、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上报申请材料到市局行政审批科 2、行政审批科将受理申请交总量科办理 3、接件后,分别对申报单位的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监测数据进行审核★ 4、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5、初步审核意见 6、形成报市局行政审批科公室,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向申请单位发放许可证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 经梳理新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