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HB-FW-XK-002 |
---|---|
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 |
办理依据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
承办机构 | 审批科、总量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咨询电话 | 3226650 |
监督电话 | 3249105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申请1份; 2、 项目专家意见或者评估中心审查意见1份; 3、 有排污总量指标的项目应出具总量确认书1份; 4、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4-6份; 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
基本流程 | 1、受理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的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2、审核评审,做出决定。对登记表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可行性审核,报窗口负责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3、领取通知。通知申请人到政务大厅环保窗口领取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公布审批结果。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