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HB-FW-XK-004 |
---|---|
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权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自然人 |
办理依据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在市(州)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市(州)转移的,由移出地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转移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危险废物转移到接受地后应当按照转移计划的要求报送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
承办机构 | 审批科、辐射站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企业、自然人 |
咨询电话 | 3226650 |
监督电话 | 3249105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批复;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5、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6、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7、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8、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9、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基本流程 | 1、受理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的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2、材料审查,现场踏查。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踏查。 3、审核研究,做出决定。由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核。 4、制做并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 经梳理新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