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HB-FW-XK-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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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责任清单 |
项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开展野外示踪试验的审批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自然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四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2014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
承办机构 | 审批科、辐射站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企业、自然人 |
咨询电话 | 3226650 |
监督电话 | 3249105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式四份); 2、转入、转出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3. 转让协议原件; 4.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或Ⅲ类以下放射源回收协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容器回收协议原件)。 |
基本流程 | 1、受理。公示办理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当场给予告知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申请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材料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