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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开展野外示踪试验的审批

项目编码 HB-FW-XK-005
项目来源 责任清单
项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开展野外示踪试验的审批
项目子项
主题分类 服务法人、自然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四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2014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受理单位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机构 审批科、辐射站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企业、自然人
咨询电话 3226650
监督电话 3249105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材料及附件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式四份);

2、转入、转出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3. 转让协议原件;

4.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或Ⅲ类以下放射源回收协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容器回收协议原件)。

基本流程 1、受理。公示办理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当场给予告知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申请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材料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