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000JT-FW-XK-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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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运输管理处、白山市运输管理所 |
承办机构 | 行政法规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咨询电话 | 0439-3211636 |
监督电话 | 0439-3211636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基本流程 | 1、审查申请资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做出受理的决定。 2、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 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自行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