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项目编码 220000JT-FW-XK-023
项目来源 权力清单
项目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项目子项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受理单位 白山市浑江运输管理所
承办机构 行政法规科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即办件
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
咨询电话 0439-3211636
监督电话 0439-3211636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申请材料及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基本流程 1、审查申请资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做出受理的决定。 2、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备注 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自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