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000JT-FW-XK-023 |
---|---|
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浑江运输管理所 |
承办机构 | 行政法规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咨询电话 | 0439-3211636 |
监督电话 | 0439-3211636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基本流程 | 1、审查申请资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做出受理的决定。 2、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 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自行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