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项目编码 | 220000JT-FW-ZR-004 |
|---|---|
| 项目来源 | 责任清单 |
| 项目名称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 |
| 项目子项 |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交通运输 |
| 办理依据 |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应当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个人应当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申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营方案;(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件。 |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承办机构 | 出租车管理科 |
| 共同实施部门 | |
| 办理时限 | 3天 |
| 服务对象 | 企业 |
| 咨询电话 | 3575552 |
| 监督电话 | 3550123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营方案;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件。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核准—发放执照 |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 备注 |









吉公网安备 220602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