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核发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运营证件、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项目编码 | 220000JT-FW-ZR-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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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责任清单 |
项目名称 | 核发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运营证件、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自然人/交通运输、服务法人/交通运输 |
办理依据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从事运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并取得车辆运营证。车辆运营证应当一车一证。第三十七条 企业和个人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一)有符合有关标准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只能申请一个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按车颁发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承办机构 | 出租车管理科、公交管理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3天 |
服务对象 | 企业、公民 |
咨询电话 | 3575552 |
监督电话 | 3550123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公共汽电车 从事运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并取得车辆运营证。车辆运营证应当一车一证。出租汽车1、有符合有关标准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2、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3、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只能申请一个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核准—发放执照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