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000-MW-FW-XK-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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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
项目名称 | 公民民族成份更改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
办理依据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受理单位 | 市民委 |
承办机构 | 市民委民族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十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公民 |
咨询电话 | 3211633 |
监督电话 | 3257506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核准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