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000-NW-FW-XK-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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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农林牧渔 |
办理依据 | 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农业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动物防疫药政监督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1日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咨询电话 | 6919956 |
监督电话 | 3227250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设施设备清单;7、管理制度文本;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基本流程 | 1、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2、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