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000-NW-FW-XK-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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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种用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准营准办 |
办理依据 | 《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农业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畜牧业发展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2日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咨询电话 | 6919956 |
监督电话 | 3227250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申请表; 2.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学历及资质证明; 3.具有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等,种用畜禽生产场所的选址、布局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4.引种情况; 5.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
基本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并初审—材料齐全通知现场审查并提出意见--审查合格的报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生效--送交申请人。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