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000-NW-FW-XK-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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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设立畜禽屠宰厂(场)审批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准营准办 |
办理依据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2、《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向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设立条件的材料。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农业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市定点屠宰管理服务中心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1日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咨询电话 | 6919956 |
监督电话 | 3227250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有符合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2、有符合规定的检验设备、冷藏设施、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物、污水处理设施; 3、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4、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5、有经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
基本流程 | 1、设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向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设立条件的材料。 2、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发放畜禽屠宰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县、乡)总体规划,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