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及加盖检疫印章或加封验讫标志
项目编码 | 220000-NW-FW-XK-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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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及加盖检疫印章或加封验讫标志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检验检疫 |
办理依据 | 1、《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具体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承办机构 | 白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共同实施部门 |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办理时限 | 1日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咨询电话 | 6919956 |
监督电话 | 3227250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提交申报书; 2.需要实验室检测结果的,要提供检验报告单; 3.省间调运的,需提供调入地省级或其授权的市、县动监所出具的检疫合格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
基本流程 | 对外来的报检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依法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要对场所和运载工具进行消毒。不予受理的,向相对人说明原因。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