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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项目编码 220600-RS-FW-XK-003
项目来源 权力清单
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项目子项
主题分类 服务法人/人力资源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受理单位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工伤保险科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公民
咨询电话 0439-3224976
监督电话 0439-3292661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申请材料及附件

1、《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3份。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3份(见附件1);
3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4
、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等)的复印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
、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货币资金以外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8
、用作办公、培训的场地证明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9、满足教学和实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10、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目录;

    有关证明、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对,证照、证书、证件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一并提供。
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的人社局行政审批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窗口负责人和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全部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4、提交材料齐备的,报窗口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交申请人。 5、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依据核准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窗口负责人。 6、窗口负责人作出核准、不予核准的决定。 7、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文件。 8、公布审批结果。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