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SF-FW-QX-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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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其他事项 |
项目名称 | 公证 |
项目子项 |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
主题分类 | |
办理依据 | 《公证法》 |
受理单位 | 公证机构 |
承办机构 | 公证机构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15日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咨询电话 | 0439-5089151 |
监督电话 | 0439-3219292 |
收费标准 | 按照吉省价收字(1999)36号;吉软办联字(2006)1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吉省价收取 |
收费依据 | 吉省价收字(1999)36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吉省价收(2013)240号 吉省价收(2014)284号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申请公证的文书;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基本流程 | 1、当事人申请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填写申请表 4、回答公证员提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5、调查核实 6、承办人拟写公证文稿 7、审批人审批 8、出证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