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000—LU—FW-QT—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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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
办理依据 | 1、《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条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咨询电话 | 0439—3224385 |
监督电话 | 0439—3215238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按照省旅游局的相关要求: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以下相关材料向当地旅游局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2、分社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存款协议书及复印件各1份。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发放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一、示范文本见附件4 二、常见错误示例: 经常出现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不全的问题,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按照省旅游局的相关规定: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以下相关材料向当地旅游局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2、分社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存款协议书及复印件各1份。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