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600-WG-XK-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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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举办营业性演出) |
项目子项 | 子项1: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2:举办营业性演出 |
主题分类 | 文体教育 |
办理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白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 |
承办机构 | 白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法人、自然人 |
咨询电话 | 0439-3222866 |
监督电话 | 0439-3224981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4.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材料不全的退回补齐)—核准(不予核准的退回相关材料并予以说明)—发放行政许可证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