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600-WG-XK-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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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电影放映许可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
办理依据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 |
承办机构 | 白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法人、自然人 |
咨询电话 | 0439-3222866 |
监督电话 | 0439-3224981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公司章程;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放映员资质证明; 3、验资报告; 4、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核准书;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6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材料不全的退回补齐)—核准(不予核准的退回相关材料并予以说明)—发放行政许可证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