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600-WG-XK-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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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设置功率在50W以下的广播电视转播台(差转台)审批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文体教育 |
办理依据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3]8号)12项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发放《广播电视站许可证》下放到市(州)县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 |
承办机构 | 白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咨询电话 | 0439-3222866 |
监督电话 | 0439-3224981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2、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材料不全的退回补齐)—核准(不予核准的退回相关材料并予以说明)—发放行政许可证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