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600-WG-XK-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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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文体教育、文化体育 |
办理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08]19号)97项发放《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下放至县(市)。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 |
承办机构 | 白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法人、自然人 |
咨询电话 | 0439-3222866 |
监督电话 | 0439-3224981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 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待查)。 3.法人、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待查)。 4.申请表。 5.学校、教育单位接收教育电视节目,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材料不全的退回补齐)—核准(不予核准的退回相关材料并予以说明)—发放行政许可证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