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600-FW-QR-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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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
项目名称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自然人∕生育收养 |
办理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7号令)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卫生计生委 |
承办机构 | 妇社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辖区内公民 |
咨询电话 | 0439-3211789 |
监督电话 | 0439-3223687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病残儿鉴定申请表 2、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3、患儿以往诊治资料 |
基本流程 | 1、独生子女父母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或村(居)委会经初审,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抽调专家开展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市)区计生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本人,进入申请二胎生育证程序。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 由于国家二孩政策的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会相继调整,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将会根据新要求有所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