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600-WW-FW-XK-001 |
---|---|
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
项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自然人∕医疗卫生、准营准办,服务法人∕医疗卫生、准营准办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卫生计生委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 |
咨询电话 | 0439-3235006 |
监督电话 | 0439-3223687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1份。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份。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2份。 5、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报告。 6、市卫生计生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
基本流程 |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大厅2楼的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窗口负责人和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四步:提交材料齐备的,报窗口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交申请人。 第五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协调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依据许可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和检查报告,报窗口负责人。 第六步:窗口负责人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七步: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文件。 第八步:公布审批结果。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