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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卫生审查

项目编码 220600-WW-FW-XK-008
项目来源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卫生审查
项目子项
主题分类 服务自然人∕医疗卫生、准营准办,服务法人∕医疗卫生、准营准办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受理单位 白山市卫生计生委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即办
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
咨询电话 0439-3235006
监督电话 0439-3223687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申请材料及附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5、市卫生计生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基本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大厅2楼的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窗口负责人和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四步:提交材料齐备的,报窗口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交申请人。 第五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协调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依据许可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和检查报告,报窗口负责人。 第六步:窗口负责人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七步: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文件。 第九步:公布审批结果。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