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600-WW-FW-XK-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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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
项目名称 | 外国医师在华短期行医许可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自然人∕医疗卫生、职业资格,服务法人∕医疗卫生、职业资格 |
办理依据 | 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规定“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发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卫生计生委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即办 |
服务对象 | 外国来华医师 |
咨询电话 | 0439-3235006 |
监督电话 | 0439-3223687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根据上级要求,申请外国医师在华短期行医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国医师取得学位证书; (二)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三)外国医师身体健康; (四)具有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一)、(二)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 |
基本流程 |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大厅2楼的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窗口负责人和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四步:提交材料齐备的,报窗口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交申请人。 第五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窗口负责人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六步: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文件。 第七步:公布审批结果。根据上级要求,申请外国医师在华短期行医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国医师取得学位证书; (二)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三)外国医师身体健康; (四)具有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一)、(二)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