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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

项目编码 220600-WW-FW-XK-005
项目来源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项目名称 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
项目子项
主题分类 服务自然人∕医疗卫生、准营准办,服务法人∕医疗卫生、准营准办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
受理单位 白山市卫生计生委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即办
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
咨询电话 0439-3235006
监督电话 0439-3223687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申请材料及附件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A4纸打印,一式五份);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A4纸打印,一式五份并提交Word电子文档);
    3、医疗广告审证明(提交Word电子文档);
    4、影视广告光盘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6、医疗机构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市卫生计生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基本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大厅2楼的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窗口负责人和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四步:提交材料齐备的,报窗口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交申请人。 第五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窗口负责人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六步: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文件。 第七步:公布审批结果。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