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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项目编码 220600-WW-FW-XK-004
项目来源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项目子项
主题分类 服务自然人∕医疗卫生、准营准办,服务法人∕医疗卫生、准营准办
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受理单位 白山市卫生计生委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
咨询电话 0439-3235006
监督电话 0439-3223687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申请材料及附件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八)医疗机构竣工验收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九)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医院、妇幼保健院、职业病院、护理院、医学检验所等医疗机构须提交建筑物防火验收合格证明、环评合格报告。

 

基本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大厅2楼的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窗口负责人和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四步:提交材料齐备的,报窗口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交申请人。 第五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协调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依据许可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和检查报告,报窗口负责人。 第六步:窗口负责人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七步: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文件。 第八步:公布审批结果。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