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622-ZJ-FM-QT-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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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自然人/公用事业,服务法人/公用事业 |
办理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吉林省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需要临时挖掘或占用道路的,须经市、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交纳道路挖掘费、占用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 |
受理单位 | 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公民、企业、事业等 |
咨询电话 | 3322522 |
监督电话 | 3322522 |
收费标准 | 吉建城字(2005)25号 |
收费依据 | 挖掘沥青砼行车路面318元/㎡,挖掘水泥砼行车路面298元/㎡,挖掘沥青灌入式行车路面198元/㎡,挖掘碎石、土路及路肩40元/㎡,挖掘高级彩色方砖人行道130元/㎡,挖掘有铺装(普通)人行道80元/㎡,挖掘边石、界石、街渠40元/延米顶管穿越道路20元/延米等。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2、相关工程设计图纸。3、填写《挖掘道路审批表》一式二份 |
基本流程 | 受理申请;2、审查核实;3、决定是否批准4、送达5、事后管理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